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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增修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將釣魚正式納入水域遊憩活動內」,主張釣魚應為休閒活動非屬漁業法管制範圍,建議將釣魚活動納入交通部業管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管理。屏東縣琉球鄉汽機車借款 臺中市和平區汽車貸款

交通部所負責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授權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其法源依據採「原則開放,例外管理」方式,當管理機關未新北市萬里區小額貸款 公告禁止、限制者,即不予限制民眾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親水權利。

另外,因該條例第一條已敘明,發展觀光產業以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臺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為核心要項,因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納管之遊憩活動均無涉自然資源之擷取,且為保護自花蓮縣花蓮市周轉 然資源之永續保育,也不鼓勵民眾於從事遊憩活動時有採捕動植物之情事。

該管理辦法屬行政命令,其法律位階低於漁業法,當牴觸其法律時即屬無效,依現行法制,無法取代漁業法之規範。

現行遊客如欲體驗海釣行為者,可依漁業署主管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搭乘領有漁業署所核發證照的娛樂漁船即可出海體驗海釣,且國內多數漁港已有提供該項服務,應可滿足一般釣客的需求。

為保障搭乘浮具出海釣魚之釣客安全,交通部除了已經在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召開「研商波特船與保麗龍船等浮具管理會議」討論外,交通部觀光局亦表示,將就訴求有關釣魚是否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管理問題,近期內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農委會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等相關行政機關,以及陳請代表、相關團體與專家學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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